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坚持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太阳成tyc33455ccwww。学校英文名称:Xiny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浉河南路东侧2号。
第四条 学校校训:日新其德,以勤修业。
第五条 学校性质为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非营利性法人。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信阳市政府承担学校的属地管理责任,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指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和鼓励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河南合创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为主,兼顾多层次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突出产教融合、与行业、企业协同办学、协同育人、协同创新、协同就业的办学特色,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交流与传承创新职能。
第十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立足信阳,面向河南,辐射中原经济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为主,电子信息及电商物流等多专业协调发展,努力建成一所特色鲜明、省内领先的高等职业院校,为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程序进行,招生章程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专科成人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本科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了解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状况;
(四)推荐校长人选;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
管理;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9人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长由举办者推举。更换、罢免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董事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董事会、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三)明确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及办学特色;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定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对学校有突出贡献工作人员的奖励;
(八)考核校长和校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审定工作总结;
(九)审议通过学校重大投资和建设事项;
(十)制订和修改董事会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或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和表决意见。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非重大的临时性问题,董事会可以通过书面传阅方式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传阅,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同意,并于最后一董事签署之日开始生效。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议决议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会成员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制定监事会章程。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事务主要负责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人选。聘任、解聘校级领导以下管理人员和教师,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惩;
(四)拟订和执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和教职工的工资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六)向董事会提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教师给予奖励的方案;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审议相关议题时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根据讨论结果作出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为4年,经学校董事会续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实用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机构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目标任务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院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学院院长作为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学院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学生管理、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属研究中心(部、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学校保障其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中国共产党太阳成tyc33455ccwww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履行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思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等有关的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建立校、院(部)和行政处室两级基层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中设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做好与女教职工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学校分配实施方案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学生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按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自主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人才培养计划,自主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进行科学研究,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四)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行使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奖惩和激励机制,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
(三)认同和践行学校办学理念,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水平;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传道授业解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共享学校的教育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校园文化等活动,参加群团组织和学生社团,获得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师生对话会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培养和提高自主学习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三)恪守校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正式学籍的其他受教育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所有资产均为学校所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学校的办学积累、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及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所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与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项目和标准相一致。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统筹兼顾、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热情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章 社会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文化交流和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服务社会、合作共赢的原则,密切联系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创新发展、协同进步。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可以根据学校的发展,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等相关事宜。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及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自行终止: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章程的修改,依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太阳成tyc33455ccwww董事会。